泰安市摄影家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修订案)
2021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标准为:
1、个人会员会费300元/5年。
2、各协会团体会员会费3000元/年,各分会团体会员会费2000元/年。
3、会员证制作工本费按实收取。
4、会员年满65岁(65岁当年1月1日有效)开始,免收会费。第一次办理入会者,不论年龄,仍须一次缴纳五年300元的会费。
5、会费由本会设立的办公室或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缴纳方式为现金、微信、支付宝或汇入本会账户,会费个人会员每五年缴纳一次,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一次,可开具《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条 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欢迎广大会员可以以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
第五条会费由本会设立的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缴纳方式为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会费每五年缴纳一次,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户 名:泰安市摄影家协会
开户银行:泰安市商业银行广生泉支行
账 号:811090101421003061
第六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或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5日泰安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