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泰安市摄影家协会
英文全称为:TAIAN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TA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泰安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专业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以及全市各县(市、区、功能区)摄影家协会、各行业摄影家协会、各专业摄影家协会(俱乐部)、企业以及各大专院校等摄影家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群众性团体组织,对泰安市具有行业管理协调职能,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艺术界和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爱好者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协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创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正确处理好文艺与人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艺创造导向,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在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开展摄影理论的研究和探索,诠释摄影文化的内涵,提高摄影创作水平,加强摄影文化交流,普及摄影知识,培养和辅导摄影骨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活泼、活灵活现地体现在摄影创作之中,为不断推动摄影事业发展与繁荣,提供强大的精神文化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为经济文化强国建设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贡献力量。
泰安市摄影家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协会自觉接受泰安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泰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及所辖各县(市、区)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场所位于泰安市老年大学
联系电话:0538-8220756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开办资金:三万元。实行实缴制,出资者:陈勇,金额:三万元。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业务指导、摄影创作、评奖表彰、展览展示、媒体出版、惠民服务、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学习实践、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会员的组织、联络、协调、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二) 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为繁荣发展我市摄影事业做出贡献。用摄影特有的功能配合全市各县(市、区)、各行各业举办和开展的各类文化活动,为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服务。
(三)积极推动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引导和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摄影会员,宣传推广优秀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关注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各种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出版和理论研讨等活动,组织指导群众摄影创作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进一步提高会员和爱好者的水平,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摄影文化的需求,扶持新生力量,壮大摄影队伍。
(五)积极开展民间、国内、国际摄影文化交流,推动泰山摄影文化走向世界,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六)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方面服务,积极为会员搭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
(七)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促进、发展摄影事业的单位、团体、组织。
(四)长期从事摄影工作、且有一定影响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参加协会的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附交本人入会摄影作品,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四)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吸收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由本会秘书处发给其团体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应受本会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协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之内无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的推选方法,根据分布于各县市区、企业、住泰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的实际会员人数,按合理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经民主协商推选,要充分考虑其广泛性和代表性,年龄结构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协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的推选方法,根据会员比例和工作需要合理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选,提出初步人选,由协会会员大会筹备组研究确定人选后,再由协会按程序任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出资人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五)选举或者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除第五项之外的职权。
主席团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为理事会常设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在本届内拟任免协会主席团成员,经由协会主席团集体研究提名任免人选,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按程序表决任免。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原章程是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主席团会议和主席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协会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原为65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改任名誉职务(名誉主席或顾问)。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7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以及工作人员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主席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对聘任制秘书长享有聘任与解聘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主席团研究批准。
(五)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列席主席办公会会议。
(六)负责本市辖区内会员向上级协会推荐会员的职责。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于5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出资或捐赠。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申请财政拨款,及政府和社会的其它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